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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发生哪些不良后果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妇产科发生下列不良后果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凡出现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达到一定的损害程度的,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1、推诿拒受危重患者,孕产妇,导致休克、难产、出血、胎儿宫内窒息、产房外分娩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犯操作规程,非紧急情况在手术室或产房以外进行手术接生,发生不良后果的。

  3、对产妇不按规定严密产后观察,过早把产妇移送病房引起软产道严重损伤、产后大出血、感染、婴儿产伤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4、在手术、接生及其他诊疗工作中,不听从上级医师指导或下级人员建议,主观臆断造成不良后果的。

  5、操作粗暴,造成患者、产妇器官严重损伤、新生儿骨折、残废等不良后果的。

  6、不适当地快速输血、输液引起患者、产妇心肺功能衰竭死亡的。

  7、使用宫缩剂指征不当或不严密观察导致子宫破裂、造成母婴死亡、残疾的。

  8、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导致诊断可治疗错误给患者、孕产妇、胎儿、新生儿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9、对未婚女性擅作内诊,使患者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

  10、妇产科手术中不负责任,错摘子宫或卵巢,导致妇女内分泌功能、生育功能丧失的。

  11、出现差错事故不及时报告、补救,发生严重后果的。

  12、病情复杂,因缺乏经验而发生误诊误治,或条件太差病情不允许转院而发生判断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13、为抢救孕产妇,挽救母婴生命,紧急结束分娩过程中,由于动作幅度过大造成软产道、血管及有关脏器损伤导致不良后果的。

  14、在分娩助产中,由于技术条件所限,引起子宫破裂、亲生儿产伤等不良后果的。

  15、由于技术原因导致患者襄误摘或误治,给患者造成精神损害的。

  16、由于业务不熟练,导致刮宫或绝育手术中推选失误,造成患者子宫破裂或其它脏器受损的。

  17、由于医学知识不全面,婚前检查出现误诊,给被检查者造成精神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