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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9月,梁某入住贵阳某某医院接受医治,被确诊患有肝包虫病,手术后却病况加剧。

2011年11月,梁某转入贵阳XX区医院,被确诊为肝包虫术后的化脓性胆管炎,胆源性肝脓肿,需做肝移植手术。2011年12月,梁某承受了肝脏移植受体手术。​

术后,梁某德认为自己之所以进行肝脏移植,是因为在贵阳某某医院医治时,该院医护人员在手术中违背操作规程,误将福尔马林液药水打入胆管,将胆管腐蚀,形成肝脏摆布胆道及胆总管坏死,致使其手术后3天呈现巩膜黄染,且日渐加剧,继续呈现高热。而该医院长时间给予他药物降温保持,对他的病况不会诊也不采取任何医治办法,致使他不得不做肝脏移植手术,手术对其身心形成了极大危害,并致使其日子完全不能自理,丧失了劳动能力。梁某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补偿因医疗事故形成的丢失55万余元。​

2012年4月,贵阳医学会对该病例进行了技术判定,定论为该病例不属医疗事故。后贵阳大学基础医学院对该病例进行病理学确诊,定论是医院的违规做法是形成梁某德人身危害的首要原因。2013年11月,中华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以为医方有过错做法,致使梁某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首要职责。

【判决】

贵阳中院审理后以为,梁某因患肝包虫病入住该医院,而该院在给梁某做肝包虫内囊摘除术、肝囊切除术时,因为医院手术前对肝包虫病多见的胆汁瘘并发症未导致重视,术后致使福尔马林液感染胆道,致梁某德转院做肝脏移植术。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能判定,医院的过错做法违背了肝包虫病的诊疗惯例,与病人的肝脏移植有因果关系,医院承当首要职责。

2014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该医院补偿梁某医疗费、精力抚慰金等其他费用合计3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