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 律师文集 > 委托合同>正文
分享到:0

   1.医疗纠纷的仲裁

  所谓仲裁,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方式。仲裁的优势来自于其程序的简易和裁决的终局性效力;仲裁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保证程序的相对规范化;在处理纠纷的时候,仲裁员并非只是僵化地适用法律,而是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整体、综合的考虑,进行了适当衡平。同时,医疗专家可作为仲裁员参与纠纷处理,丰富的专业知识使其较法官在纠纷解决上更具效率。[15]这表明仲裁在解决医疗纠纷上具有特殊价值,通过仲裁解决医疗纠纷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

  2.医疗纠纷的调解

  所谓调解,就是调停解决,即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劝说下,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改善关系的一种方法和活动。程序的便利性和处理的灵活性与合理性是调解的优势所在:非正式化的调解程序有利于当事人本人参与纠纷的解决,即使当事人本人行为能力较弱也不致于影响调解的结果;不公开的调解过程使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免于暴露;规范适用的常识性和广泛性使当事人易于达成一致满意的处理结果。调解还可以在一个受控制的安全氛围下,通过开展对话重建被破坏的相互关系。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医疗纠纷,被告可以解释纠纷背后的原因,对已造成的伤害表示遗憾,原告公开接受道歉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这些对当事人双方都是巨大的解脱。原告表示“原谅”被告及被告接受原告的这种“谅解”对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调解当事人通常都希望取得“双赢”的效果:这样的调解往往让双方免于争论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妥协。

  3.医疗纠纷的和解

  和解又可称为谈判或交涉,是指在没有第三方主持的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就争执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是历史最为悠久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的本质,是使对抗不仅在形式上、行为上,而且在心理上、情感上得到消除。也正因为如此,和解协议往往比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协议更具有持久性,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自愿履行。和解的实现产生于两个基础:一是纠纷主体对相关事实和权益处置规则的认识趋同;二是纠纷主体、至少是主体一方利他意识及行为的形成与实施。两者或者任何一方面都可能使纠纷主体各方对于争议权益的处置或补偿办法建立某种共识,从而使和解得以成立。实践中,利他的伦理因素对于实现和解影响最大,纠纷主体得以因此放弃某些合法或不合法、正当或非正当的权益要求,或者主动给予某种补偿和补救,借以消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