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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突发事件,人自有祸福”。自然灾害和事故经常发生在人类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是为了转移自己的风险,以避免这种情况造成的损失。那么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呢?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保险合同既包含保险责任条款,又包含除外责任(也称责任免除)条款。

  (1)保险责任。

  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责任的概念,根据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推断出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的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可见,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前提是保险事故发生,但是,保险事故发生,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可见,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付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没有赔付义务。

  2、索赔方的举证责任为初步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保险条款既包含保险责任条款,又包括除外责任条款。保险法作为实体法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索赔方举证应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但是,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索赔方和保险人的举证责任。由于索赔方相对于保险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举证能力和保险人相比也存在明显差距。

  3、保险公司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具有证明义务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承诺,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2、暂保单暂保单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上载明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起讫时间等。在正式的保险单作成交付之前,暂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险单签发后,其内容归并于保险单,暂保单失去效力。如果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事故就已发生,暂保单所未载明的事项,应以事前由当事人商定的某一保险单的内容为准。

  3、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是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

  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实际上是简化了的保险单,所以又称之为小保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保险凭证中没有列明的事项,则以同种类的正式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如果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订条款时,则以保险凭证为准。中国在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中普遍使用保险凭证,此外,汽车保险也可以使用保险凭证。

  5、批单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实际上数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险人出具。

  6、其他书面形式

  三、保险的含义

  保险就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下面就为大家整理的最新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相关内容如何分配。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纠纷中,索赔人承担初始举证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