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 律师文集 > 合同纠纷>正文
分享到:0

  现实世界中我们发现,如果一方违约给买方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合同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然可以要求赔偿或者支付违约金。那么,合同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如何索赔?买卖合同中卖方未履行的义务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怎么索赔

  这是一起不履行合同的案例,在合同中,称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也叫根本违约。在经济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表现:

  一种是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二是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三是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四是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

  这是因为,既然买方又与第三者订立了转售合同,那么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就是他应该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也可能低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在违约发生以后,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实际遭受的主观损失,便应该允许买方依此主观计算的方法来相应赔偿。

  二、卖方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

  某镇煤气站与某市煤气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煤气总公司供给煤气站煤气15吨,每吨6000元,该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履行。在该合同中,双方没有规定违约金和支付定金。合同签订后,煤气就大幅度涨价,从每吨6000元涨到每吨8000元。见煤气涨价,煤气总公司就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某镇煤气站送气。三个月后,煤气站要求煤气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煤气总公司却认为,在合同中既没有签订违约金或给付定金的情况下,煤气站要求索赔,纯属无中生有。根据以上分析,上述案例的损失额应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来计算,煤气总公司拒绝赔偿煤气站的经济损失是毫无道理的。

  [案情]

  案例一 原告赖xx诉称,2002年12月1日至今,原告与被告经济局依法就成都市xx区xx镇xx路135号1楼117号营业房建立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原告在租赁期间长期经营品牌服装生意。

  2002年12月9日,原告与经济局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贰年,即从2002年12月1日起至2004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3400元。以后每贰年续签,直至2008年。此后,双方签订《商铺(住房)租赁合同》,每年续签。2009年7月1日,双方续签《商铺(住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一、租赁期限壹年,即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二、租金每月为4000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纳三个月房租作为保证金,合同期满乙方应将商铺完好归还甲方,甲方退还保证金(不计息)。八、本合同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2010年3月,原告就续租事宜与经济局协商,经济局答复:不用另行签订租赁合同,除租金每月交纳外,其他约定仍按2009年7月1日续签的《商铺(住房)租赁合同》执行。

  租赁合同关系建立后,原告均已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履行了己方的义务。2010年9月1日,当原告去交纳9月租金及其他费用时,经济局告知暂不收取9月租金及其他费用,且该营业房即将出卖。为此,原告于2010年9月3日在四川省成都市xx公证处的公证员朱x、工作人员罗x面前将《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函》通过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寄送至经济局,主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经济局在收到该函后,于2010年10月9日向原告收取了2010年9月租金及其他费用,告知原告不再收取2010年10月及以后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并就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事宜与原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建议原告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保证金及租赁续租事宜将转给购买人。

  2004年4月,被告廖xx在原告处转租经济局的营业房(邻近原告租赁的营业房)经营服装生意至今。2010年11月,廖xx告知原告,其已购买该营业房,限原告于2010年12月31日前腾空房屋。

  2010年11月30日,原告经调查得知,该营业房于2009年9月23日登记为经济局单独所有。2010年8月18日,廖xx购买了该营业房,并于2010年11月9日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成都市xx区经济局辩称,成都市xx区经济局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原告的租赁期已满,且出卖租赁房屋是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是合法有效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廖xx辩称,被告廖xx通过拍卖取得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整理了关于不履行合同的相关内容。可见,违约发生后,如果买受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的主观损失,应当允许其通过这种主观计算方法进行相应的赔偿。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