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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二、书面陈说。

 

三、患方自已保存的初始病历资料。

 

四、医疗机构仿制或复印的病历资料。

 

五、病人医治的各项查验陈述。

 

六、两边封存的资料(医患两边共同提交)。

 

七、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病人,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供给;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病人供给。

 

八、如有封存保存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什物,需查验的,应按规则先交有关部门查验,提交查验定论书。

 

九、如进行尸身解剖或医学判定、伤残判定的,应提交《法医学尸身查验陈述书》、医学判定定论书、伤残判定定论书等有关资料。

 

十、病人(申请人)的身份证实资料(身份证或户口本、出生证、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证实等)。申请人不是病人自己的,还须提交申请人与病人联系的证实资料(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证实等)。

 

十一、托付他人署理的,须有署理托付书、托付人及被托付人身份证。若为律师署理,则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介绍函、律师执业证、身份证;若为亲属署理,则还需提交亲属联系证实。

 

十二、与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应为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等原件经审查后偿还),资料不全或缺交资料的应做出书面声明。未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有关规则照实供给有关资料,应当依法承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