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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邱某是嘉陵区西河村人,2014年6月邱某因身体不适前往董某所开设的诊所就诊,并在该诊所打针输液。邱某打针输液后回来家中,出现心慌、大汗状态,被送到南充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而逝世。

邱某家人认为邱某之死是被告董某诊所误诊所造成的,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邱某家人要求该诊所补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育人生活费、逝世补偿金、尸检费等合计35万余元。在向诊所索赔无果后,邱某家人依法向嘉陵法院申述。原告向法庭供给的南充市中心医院医务科及原告一同托付南充市公安局依据判定所对邱某的法医尸身查验记载及南充市中心医院托付南充市公安局依据判定所对邱某死者因素判定的判定意见书证明:死者邱某是因输液致过敏性休克而逝世。这就阐明邱某之死与被告的医疗做法有必定的因果关系。

【判决】

在庭审中,诊所辨称诊所和医师都取得了相应的资历,能够从事有关的医疗活动。邱某在事发当日到诊所求医,医师是按照诊所所具有的条件对邱某进行了惯例的查看,确诊为上呼吸道感染,对病给其开具了处方,对其作了输液前的皮试反应为阴性,才对其进行输液医治,阐明被告对邱某的医治做法符合医疗标准,并无不当和任何差错,没有对邱某身体形成任何的危害,其不幸逝世完全是因本身疾病所形成的,与被告的诊治做法不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在向法庭举证时,只供给了死者邱某到其诊所医治的处方及所用药品的阐明,但未供给相应的依据证明输液所用药瓶及输液器件、输液记载的情况,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给死者邱某医治过程中不存在差错,邱某之死与自己的医疗做法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查清事实后,法院认为,邱某在就医时,未讲明自己的病况事实有一定的责任;被告应就医疗做法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负举证不能职责。

为了妥善化解纠纷,法官重复向两边释法明理,要其本着互谅互让的角度,有效化解纠纷。经过法官数次调停,两边自愿达到调停协议,由被告一次性付出原告5万元。一起双方对立有可能激化的医疗纠纷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调解成功得到满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