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在清算期间的合同还有效吗?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gzyljflaw.com/ 时间:2021-11-11 14:11:46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应当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对公司进行解散和清算。公司撤销已签署但尚未取消的协议是否有效?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公司吊销未注销签署协议是否有效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清算期间不能从事与精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签署协议如果与清算无关的,协议一般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企业清算期间如何确定
主要可从以下4点进行确立: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在人民法院依法即可以宣告破产或解散之日。
清算财产主要为以下三方面,即是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若是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如发现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的,需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5日,A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1、甲方向乙方介绍就业岗位的工作情况及福利待遇情况,全力帮助乙方通过单位面试并被录取。甲方向乙方收取就业岗位的相关费用26000元。2、乙方在通过单位面试后须保证按时上岗,中途放弃或者违纪,未能与招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中介服务,造成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合同签订后 A公司分两次收取王某26000元介绍工作费用(2017年4月23日收取6000元,同年4月25日收取20000元)。后经A公司介绍,王某被派遣至华塑项目部工作。2017年7月12日,王某被华塑项目部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王某据此认为,A公司隐瞒了清算的事实,以欺骗的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协议并交纳费用,遂诉至法院。
2017年3月15日,A公司的全体股东(燕某、高某)决议并向市工商局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该局申请注销登记。经市工商局核准,该公司于2017年5月4日注销。A公司简易注销公告信息上的公告日期为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4月28日。现王某以A公司在公司注销公告期间与王某签订协议书,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其经济损失,燕某、高某作为该公司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
(二)法院认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本案A公司在注销前与王某签订案涉协议,违反该条规定。但违反该条规定应由《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调整,即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对公司在清算期间活动的限制,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只是约束了清算程序中公司的经营活动。
(三)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该行为并不因违反《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而无效,该违法行为应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在本案中,A公司虽违反了《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但该条规定为管理性强制规范,并非效力性强制规范,故因违反该条规定并不导致行为无效,而应由行政机关依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在清算期间存续,不允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如果清算期间签订的合同与清算无关,则该合同一般无效。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