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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相应的医疗责任事故的主要情形: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5、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6、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7、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8、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9、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医疗事故处理相关规定:

  1、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3、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